第04版: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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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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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完备的邮驿

    □谢成章 

    隋唐制定了比较系统完备的邮驿法律制度。唐《永徽律》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共有12篇500条,成为后来历朝统治者立法的蓝本。其中涉及邮驿的具体条目散见于《职制律》《厩库律》《诈伪律》《杂律》中。法规涉及的范围很广,如法令中规定要加快文书的传递,防止积压;规定了完成通信所需行程的期限;对延迟的予以法律制裁,盗窃、私拆、毁坏官书的属犯罪行为,都要处以刑罚;若盗窃或泄露国家重大机密信件,或耽误军情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杖打甚至处以绞刑。为安全保密,唐律对失密、私拆、损坏、丢失等作出了规定。唐律要求中书省力禁四条:“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遗失,四曰忘误,所以重王命也。” 

    确保文书迅速传递是历代朝廷对邮驿的第一位要求,在唐律中占了很大篇幅。唐律规定,中央各部对各州送来的文书,要根据事情的大小和多少确定处理的时间;以尚书省发给各部、司的日期作为“程限”(时限):小事五日,中事十日,大事二十日……至于军机急速的公文,更应迅速处理。从中央发出的符、移、关、牒等文书,如需抄写多份才能发递,也规定了最大时限:二百份以下二天,每增加二百份加二天,但最多不得超过五天即应下发。 

    唐律规定:“诸文书应遣驿而不遣驿,凡不应遣驿而遣驿者,杖一百。”如果运递过程中出现延迟,视具体情况给予严厉的处罚。唐律规定,“诸驿使稽程者,一日杖八十,二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耽误军务的,轻则杖打,重则绞死。驿使因绕道传递而造成延迟(即所谓“枉道”)的,也要按法律处分。 

    唐律还规定凭邮符驿券驰驿。符券是官员、驿使使用驿递的凭证。这些符券包括竹符、铜符、纸券等。与通信紧密相关的是纸券,即纸制的传符。起初,纸券传符使用不广。贞元八年(公元792年),“门下省奏,邮驿条式应给纸券。除门下外,诸使诸州不得给往还券,至所诣州府纳之,别给令还。其常参官、府外除授及分司假宁往来并给券,从之”。此后,纸券才广泛应用于邮驿通信中。纸券传符要盖上官印才能有效。中央发驿,须有门下的印章。地方发驿,须有道州府以上的官署盖印。 

    唐律对驿使也有严格的约束。除上述的以外,还不准收受馈赠,禁带私物,不准雇人代寄,不准增乘驿马,不准停留超时等。 

    这些邮驿法令有效地保障了朝廷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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