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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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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中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与邮政普遍服务系列解读

    □张毅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它是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的重要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邮政企业与用户形成邮政服务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应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违反约定履行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邮件在投递中丢失、损毁或者延误的,邮政企业要向用户承担赔偿责任;用户逾期不支付邮费的,应向邮政企业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根据民事主体违反义务的不同,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对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邮政企业在提供邮政服务中如因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延误构成违约行为时,如侵害了用户的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则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此时,邮政企业因违反了两种法律义务,既要承担违约责任,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民法典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受损害方的用户既可以就违约责任行使请求权,也可以就侵权责任行使请求权。但是,用户只能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延误导致出现责任竞合时,用户基于举证责任、诉讼管辖考虑,通常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用户请求侵权责任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主张邮政企业赔偿邮件本身损失之外,还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如索赔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或者要求邮政企业承担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二是收件人主张权利的纠纷。由于司法实践对收件人通过违约责任主张权利存在着认识差异,往往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用户在邮政服务中权益受到损害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由于惩罚性赔偿是赔偿损失的一种特别民事责任,因此,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目前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七条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该法第五十五条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规定分为两种情形,第一款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第二款是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提供,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后果的。随着用户维权意识增强,已在多起寄递服务案例中,有用户依据该法律条款主张快递运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得到了法院支持。在此类法律纠纷中,提供寄递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是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用户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寄递服务中被认定存在欺诈行为情形通常有:录入虚假签收信息、以错误告知计费重量多收取服务费用、将陆运方式错误告知为空运等。上述行为不但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将导致合规风险,受到邮政监管部门的处罚。因此,快递运营企业必须树立诚信为本理念,强化合规意识,加强内控管理,坚决杜绝服务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行为。 

    (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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