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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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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邮政安全管理
——《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系列解读

    □张毅

    邮政安全是关系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对于保障行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邮政普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秉持安全发展理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加强邮政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构建邮政安全管控体系。邮政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办法》强调,加强普遍服务安全管理,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因此,各级分公司应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邮政安全全员责任制,完善邮政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照国家规定配备邮政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持续开展培训教育,提高各类从业人员的邮政安全法律合规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严格落实寄递安全“三项制度”。《反恐怖主义法》《邮政法》以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作出了详尽的具体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是“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项制度。为此,《办法》要求:邮件收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邮件实名收寄和收寄验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的规定。对用户交寄的信件,有违反禁止寄递规定嫌疑等情形时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不予收寄。收寄信件以外的邮件应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寄往巡视类专用信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格落实过机安检制度,在邮件收寄及处理、投递等过程中,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协议用户的安全管理,《办法》提出专门要求,向寄件人长期、批量提供寄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大宗邮件安全协议,明确邮政企业与寄件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依法执行寄递安全“三项制度”的,不仅企业和个人都将面临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涉案单位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要给予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寄递安全操作性要求,如未加盖收寄验视、过机安检标识,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协议用户名单的,依照《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强调邮件安全管理。《办法》要求,邮件处理应当规范操作,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邮件损毁。各级分公司应当加强生产环节流程管理、优化作业组织,坚决杜绝暴力分拣、野蛮装卸。《办法》同时强调,严禁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对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因此,各级分公司必须强化内控管理,防止发生危害邮件安全案件。 

    (四)重视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用户在使用邮政服务过程中形成大量的个人信息,例如:寄件人与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邮件详情单码号、物品明细。基于订立和履行邮政服务合同,邮政企业需要收集、使用邮政服务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大多还以电子形式存储,存在被泄露、被窃取的风险。《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邮政法》等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详尽规定。为此,《办法》要求,各级邮政企业应当加强用户用邮信息的安全管理,妥善保管、合规使用邮件详情单和用户电子信息,禁止出售、泄露和非法提供用户用邮信息。违反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邮政法》《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增强邮政安全保障能力。《安全生产法》《邮政法》对邮政安全保障提出了要求。为此,《办法》提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邮件处理场所的消防、监控、隔离、安检、报警、劳动保护及其他安全生产设备(用品)配置,应当符合《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关于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配置等要求。这些规定主要有,《寄递企业安全防范要求》《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以及集团公司《邮政企业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配置规范》,各级邮政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依法设置安全设备,加强维护管理,保障安全设备稳定运行。如若违反,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单位将可被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作者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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